1. 微整形医院治疗费用的税收是多少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很少征收,尤其是针对非营利性的。但如果有其他应税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等所得则应当缴纳所得税。
二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税问题,1997年财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通知》,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然而在实际征管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我们认为有些政策,还有不够完善之处。
(一)企业所得税征免方面。
医院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五项:①财政补助收入;②上级补助收入;③医疗收入;④药品收入;⑤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对照《通知》和《办法》,我们认为:
1、①②项属免税收入。《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属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财政拨款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2、③项是否征税存在疑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必须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收取的收费项目;三是收费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对照此规定医疗收入有三处疑问需要澄清:
(1)医疗收入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经营性收入?
(2)是否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不属于免税范围?
(3)《办法》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没有包含”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是否从1999年度起,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的收费项目就不属于免税范围?
3、④⑤项适用政策存在争议。医院的效益大多来源于药品收入,我们认为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属经营性收入,不适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医院方认为药品收入和部分其他收入(如救护车收入等)是与医疗收入不可分割的,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部分,应适用事业性收费征免税有关政策。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 美容院的税收是怎么计算的
美容属于服务业,只向地税申报缴纳税款:
1、营业税按照营业额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
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2)整形医院税收扩展阅读:
本质:
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马克思指出:
1、“赋税是政府机关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2.“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3. 营改增后,整形美容医院提供的整形美容服务,销售药品,销售化妆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专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属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 美容医院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吗
一般的美容医院都是私营的,不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
只有公办的非盈利性的医疗范围的才属于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