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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整形科出科小结

发布时间:2021-01-31 15:59:22

⑴ 烧伤鉴定说明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分类号】 L35301199221

【标题】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等

【颁布日期】 19920309

【实施日期】 199203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劳险字(1992)6号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

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

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

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

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

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

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

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

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

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

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

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

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

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

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

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

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

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

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

依据。

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
级 别 划 分 依 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表1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

伤残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 | | ||

智能减退 | 极重度 | | 重度 | | 中度 |

| | | | ||

------|-----|-----|-----|-----|-----|

| |精神病症 |精神病症|精神病症 | |

| |状致使缺 |状表现为|状致使缺 | |

精神病症状 | |乏生活自 |危险或冲 |乏社交能 | |

| |理能力者 |动行为者|力者 | |

------|-----|-----|-----|-----|-----|

癫痫 | | | 重 度 | | |

------|-----|-----|-----|-----|-----|

运动障碍 | | | | | |

1.肢体瘫 |四肢瘫肌 |三肢瘫肌 |1.截瘫肌|1.单肢瘫|1.四肢瘫|

(脑,脊髓及|力3级或 |力3级或 |力3级 |肌力2级 |肌力4级 |

神经损伤) |三肢瘫肌 |截偏瘫肌 |2.偏瘫肌|2.双足全|2.单肢瘫|

|力2级 |力2级|力3级, |肌瘫肌力 |肌力3级 |

| | |或双手全|2级 |3.双手部|

| | |肌瘫肌力|3.双手肌| 分肌瘫肌 |

| | |3级 |瘫肌力3| 力2级 |

| | | |级 |4.利手全|

| | | | |肌瘫肌力 |

| | | | |2级 |

| | | | |5.双足全|

| | | | |肌瘫肌力 |

| | | | |3级 |

| | | | ||

| | | | ||

2.非肢体瘫| 重 度 | | | 中 度 | |

的运动障碍 | | | | | |

------|-----|-----|-----|-----|-----|

A4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贯行为倾向

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

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

的摵辖饠。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

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

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

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至少有下

述情况之一: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

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

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A5癫痫诊断和频度分级标准

A5.1癫痫的诊断: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

脑电图显示异常,根据癫痫发作频度、用药控制情况划分轻、中、重三度。

A5.2癫闲的频度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

或1次以下,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

以上,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B1 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留有神经、精神功能障碍,于医疗终结时需鉴定致

残程度者。

B5 精神分裂症及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

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

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表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部分)

----------------------------------

伤残类别| 一 | 二 | 三 |

----|--------|---------|---------|

|1.面部重度毁容| |面部重度毁容 |

|同时伴有表2中 | | |

|二级伤残之一者 | | |

|2.全身重度瘢痕| | |

头面部毁|形成,脊柱及四肢| | |

容 |大关节部分功能 | | |

|丧失 | | |

| | | |

| | | |

----|--------|---------|---------|

| | | |

| | | |

脊柱损伤| | | |

| | | |

| | | |

----|--------|---------|---------|

|双肘关节以上截 |双侧腕部截肢或 |1.一手截肢,另一|

|肢或功能完全丧 |双手功能完全丧 |手拇指缺失 |

|失 |失 |2.双手拇、食指缺|

| | |失或功能完全丧 |

| | |失 |

| | |3.一侧肘上截肢 |

| | |(利侧) |

上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1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脊柱、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其它先天性畸形,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如骨性关节炎等,不适用本标准。

*********************************************************

D15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如爆炸伤所致颜面部各种异物(包括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积作出准确的划分,同时也因性别、年龄等因素造成的心理影响更难一概而论,而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见多种复杂情况,故本标准将面部异物色素沉着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级别,分别以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判定轻、重的基准(参见C2)。

*********************************************************

表3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

伤残类别 | 一 | 二 |

-------|--------|----------|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一眼有或无光感, |

|光感但光定位不准|另眼矫正视力 |

|者 |≤0.02或视野 |

| |≤8%(或半径≤5埃ü

| | |

| | |

| | |

| | |

眼损伤与视功能| | |

障碍 | | |

| | |

| | |

| | |

| | |

-------|--------|----------|

| | |

听功能障碍 | | |

-------|--------|----------|

前庭性平衡障碍| | |

-------|--------|----------|

| | |

喉原性呼吸困难| | |

及发声障碍 | | |

-------|--------|----------|

|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 |

吞咽功能障碍 | |摄食依赖胃造瘘 |

-------|--------|----------|

耳廓缺损 | | |

*********************************************************

E3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的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值入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

*********************************************************

E5 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计算法

E5.1 听阈测定的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听力计(GB7341-87);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4854-84);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7583-87)。

E5.2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后者取国标GB7582-87,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附录B之中数值。

E5.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气导听阈均值祝醇犹

⑵ 关于工伤等级鉴定

工伤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工伤等级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现行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工伤等级鉴定分为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劳动功能障碍分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级在标准“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规定;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二、生活自理障碍分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级在标准“4.1.5生活自理障碍”规定: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⑶ 化学甲酚烧伤鉴定

治愈甲酚烧伤并急性肾衰及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一例

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整形烧伤科

南京

210008
葛华强

谭谦

吴杰

郑东风

周宏礽

陈曦

许澎

王淑琴

张骏

我院
2008

7
月成功救治了
1
例急性重度甲酚中毒烧伤病人,
现报
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患者,男,
52
岁,
2008




日下午

时许,在化工厂施工时,
不慎被甲酚液体喷至头、面部、双上肢、躯干,当时即用肥皂水全身
冲洗约
5
分钟后转送我院治疗。患者既往无特殊病史。

入院体检:
T
37.
0
℃,
P
90

/
分,
BP
,神清,双眼角膜有
4-8
点环状着色,双眼结膜充血、水肿,头面部、双上肢、腹部创面呈片
状,胸部创面呈点片状,创面皮肤呈红褐色、轻微肿胀,无破溃,烧
伤面积为

入院处理:
给予患者大量自来水反复冲洗
10
分钟,
给予患者导
尿,导出酱油色血红蛋白尿约
300ml


实验室检查:血肌酐
175.9umol/L
,尿素氮
9.99mmol/L
,血清
电解质:钾
3.63mmol/L
,钠
140.2mmol/L
,氯
107.6mmol/L
,钙
2.25mmol/L
。总胆红素
42.6umol/L
。尿常规:蛋白
+
,白细胞
+++

红细胞
+++


入院诊断:全身甲酚烧伤(烧伤面积

35%
,深度为Ⅱ°)
,急
性重度甲酚中毒,急性肾功能衰竭,双眼轻度化学性烧伤。

治疗经过:
入院后即刻自来水冲洗
10
分钟,
至未闻及明显酚味,
再用
1/1000
新洁尔灭液消毒创面后双上肢及躯干创面予以包扎,头
面部创面半暴露。患者入院时导尿为酱油色血红蛋白尿,
,肾功能不
断恶化,肌酐和
尿素氮进行性升
高,

2

Cr424.4umol/L

BUN14.77mmol/L
,第
3

Cr518.7umol/L

BUN117.97mmol/L
。第
3
天出现呼吸急促,氧饱和度下降,动脉血气分析提示为Ⅰ型呼吸衰
竭,
胸片示左下肺感染,
肺纹理增粗。
经持续性静脉血液滤过

CVVH

使用一周患者肌酐和尿素氮下降,
左侧胸腔闭式引流使用抗生素治疗
左侧肺部感染,患者呼吸衰竭纠正。
24
天后患者治愈出院。

讨论:甲酚又称甲苯酚、煤酚或煤馏油酚。甲酚属于高毒类物
质,毒性与酚相似,为细胞原浆毒物,能使蛋白质发生变性和沉淀,
对各种细胞能造成直接损害;
在体内其代谢产物与硫酸和葡萄糖醛酸
结合,
对细胞微粒体谷胱甘肽转化酶有激活作用;
可引起中枢抑制和
心肌损害,导致血压和体温下降,呼吸困难及呼吸衰竭。由于甲酚绝
大部分经肾排出,
能直接损伤肾小球和肾小管上皮细胞,
加之细胞碎
片和血红蛋白沉淀的堵塞,可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

酚可经皮肤吸收致急性肾功能衰竭屡见报道

1-4

本例患者尿量
及血钾无明显变化,
为非少尿型急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
早期血
液透析治疗是关键。既可以保护肾功能,又能促进酚类物质的排出。

甲酚烧伤患者容易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需要引起临床医生的
警惕。
本例患者早期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和Ⅰ型呼吸衰竭,
经过持续
性静脉血液滤过及左侧胸腔引流后,
防止其他器官可能出现的相继功
能衰竭,使患者得到了及时的救治,最总痊愈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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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例治疗体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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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烧伤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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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86.

⑷ 伤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十级伤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伤残评定原则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2、十级伤残条款系列凡符合上述情况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6)双眼矫正视力≤0.8;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晶状体部分脱位;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外伤性瞳孔放大;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乳腺修补术后;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⑸ 脸部烧伤工伤整形后鉴定好还是不整形,脸部烧伤2-3度,现在脸上有疤痕

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痊愈后再去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相关法条: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1、劳动者需要先到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到劳动能力鉴定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
2、工伤赔偿数额需要按照下列赔偿项目理个清单才能确定的
3、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⑹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应当如何选择

我是在贵阳省医整形烧伤科李自力做的双眼皮开眼角手术 导致我左右半闭 神经系统出问题 左脸肿硬 到处求医 左动眼神经上眼睑累积 两边表情肌肉萎缩了 医院也强烈推荐我做医疗事故鉴定 结果不造成医疗事故 李自力私下退我手术费 而不构成医疗事故 可笑 现在起诉法院等待司法鉴定中

⑺ 求一份在精神科实习的个人总结

我汗,1俩百字也够了嘛,你还想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哈?

⑻ 关于伤残鉴定的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⑼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⑽ 十级手指伤残鉴定标准

一、首先,在明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之前,应明确相应的划分依据,分别是:

1.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其次,十级伤残的具体鉴定标准为: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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