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神經官能症是職業病嗎
不是職業病。
神經官能症又稱神經症或精神神經症。是一組精神障礙的總稱,包括回神經衰弱、強答迫症、焦虛症、恐怖症、軀體形式障礙等,患者深感痛苦且妨礙心理功能或社會功能,但沒有任何可證實的器質性病理基礎。病程大多持續遷延或呈發作性。心臟植物神經功能紊亂,又稱心臟神經症,是一種心血管系統植物神經系統中介下,受精神因素影響的綜合症。臨床以心前區疼痛、心悸、氣短或換氣過度、瀕死感為主要症狀,此外尚有乏力、頭暈、多汗、失眠等症狀。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於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中國衛生部從1972年首次公布職業病14種,1987年修訂為9類99種,目前,我國的法定職業病有10類115種:塵肺13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中毒56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5種、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8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種、職業性腫瘤8種、其他職業病5種。
⑵ 不吃葯怎樣治療皮膚神經官能症
神經官能症又稱神經症、精神症,是一組非精神病功能性障礙。其共同特徵是:是一組心因性障礙,人格因素、心理社會因素是致病主要因素,但非應激障礙,是一組機能障礙,障礙性質屬功能性非器質性;具有精神和軀體兩方面症狀;具有一定的人格特質基礎但非人格障礙;各亞型有其特徵性的臨床相;神經症是可逆的,外因壓力大時加重,反之症狀減輕或消失;社會功能相對良好,自製力充分。
【相關解釋】
1980年美國精神病學會在精神病分類中刪除了神經症。世界的大部分國家不承認有這種疾病 ,特別是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無一例外 我國學者仍認為神經症是一客觀存在的臨床實體,這是轉型中的特色吧,這里法律意義大於與純醫學意義 ,發人深省。
【疾病概況】
神經官能症又名神經症,又稱神經官能症或精神神經症。是一組精神障礙的總稱,包括神經衰弱、強迫症、焦虛症、恐怖症、軀體形式障礙等等,患者深感痛苦且妨礙心理功能或社會功能,但沒有任何可證實的器質性病理基礎。病程大多持續遷延或呈發作性。病程不足3個月或僅有一次短暫發作者稱為(neurotic reaction)。神經症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神經症的發病通常與不良的社會心理因素有關,不健康的素質和人格特性常構成發病的基礎。 症狀復雜多樣,其典型體驗是患者感到不能控制的自認為應該加以控制的心理活動,如焦慮、持續的緊張心情、恐懼、纏人的煩惱、自認毫無意義的胡思亂想、強迫觀念等。患者雖有多種軀體的自覺不適感,但臨床檢查未能發現器質性病變。 患者一般能適應社會,其行為一般保持在社會規范容許的范圍內,可以為他人理解和接受,但其症狀妨礙了患者的心理功能或社會功能。 患者對存在的症狀感到痛苦和無能為力,常迫切要求治療,自知力完整或完全完整。神經症的概念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演變過程。1769年蘇格蘭醫生庫爾蘭(cullen)在其出版的《疾病分類系統》一書首次提出了這一術語 ,泛指神經系統病變,包括各種器質性疾病和精神障礙。隨後,法國精神病醫生比奈爾(pinel)把神經症分為功能性和軀體性兩類,或兩者兼而有之。在19世紀,隨著顯微鏡、切片和染色體等技術的發展以及臨床神經病學的進步,凡是發現有神經病理形態學改變的疾病都陸續從神經症中分離了出去。到19世紀後期,弗洛伊德提出了神經症源於內部心理沖突的觀點。神經症被公認為沒有神經病理形態學改變的一類神經功能性疾病。《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准 第三版》(CCMD-III)中神經症的描述性定義:「神經症是一組主要表現為焦慮、抑鬱、恐懼、強迫、疑病症狀,或神經衰弱症狀的精神障礙。本障礙有一定人格基礎,起病常受心理社會(環境)因素影響。症狀沒有可證實的器質性病變作基礎,與病人的現實處境不相稱,但病人對存在的症狀感到痛苦和無能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遷延。各種神經症性症狀或其組合可見於感染、中毒、內臟、內分泌或代謝和腦器質性疾病,稱神經症樣綜合征。」由於各國學者理解神經症病因學觀點不一致,多年來對本症的命名、概念、分類等爭議較多。1980年美國精神病學會在精神病分類中刪除了神經症。我國學者仍認為神經症是一客觀存在的臨床實體,在CCMD-III中將神經症分為六個亞型:焦慮症、恐怖症、神經衰弱、軀體形式障礙、強迫症、其他或待分類的神經症。其共同點是①起病常與素質和心理社會因素有關;②存在一定的人格基礎,常常自感難以控制本應可以控制的意識或行為;③症狀沒有無相應的器質性基礎;④社會功能相對完好,一般意識清楚,與現實接觸良好,人格完整,無嚴重的行為紊亂;⑤一般沒有明顯或較長的精神症狀。病程較長,自知力完整,要求治療。
神經症是常見病,患病率相當高。WHO根據各國和調查資料推算:人口中的5%~8%有神經症或人格障礙,是重性精神病的5倍。西方國家的患病率10‰~20‰,我國為13‰~22‰。神經症也是門診中最常見疾病之一。
[編輯本段]【病因病理】
神經官能症的發病原理尚不清楚,一般認為,個體神經系統功能減弱與不健全的性格特徵有關。
雖然神經症與人格特點有關,但也不能稱他們為人格障礙,人格障礙是自幼人格發展偏離了正常,找不到正常與異常的分界線。而神經症的出現則明顯不同於以往的良好狀態,病後主要可表現為煩惱、緊張、焦慮、強迫症狀、心情抑鬱或分離症狀等。神經症與心身疾病的不同之處則在於,它的症狀無肯定的器質性病變基礎。[1]
[編輯本段]【疾病類型】
神經官能症的症狀復雜多樣,有的頭痛、失眠、記憶力減退;有的則有心悸、胸悶、恐怖感等。其特點是症狀的出現與變化與精神因素有關。如有的胃腸神經官能症患者,每當情緒緊張時出現腹瀉。
[編輯本段]【主要表現】
主要表現為持久的心理沖突,病人覺察到或體驗到這種沖突並因之而深感痛苦巨妨礙心理或社會功能,但沒有任何可證實的器質性病理基礎。
且對沖突往往使用誇大的或潛意識方式處理
病情持久,現實判斷力始終保持正常。
[編輯本段]【常見類型】
按照中國原CCMD-2R精神診斷手冊,常見的類型有神經衰弱、焦慮性神經症、恐怖性神經症phobic disorders、強迫性神經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s 、抑鬱性神經症、疑病性神經症、癔症hypochondriasis等。 但在2001年4月出版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准(CCMD-3)》中,將抑鬱性神經症、癔症hypochondriasis從神經症中分出並另外分類,其中抑鬱性神經症改名為「惡劣心境」,與抑鬱發作、躁狂發作、雙相障礙、環性心境障礙一同歸為「心境障礙」一類,而癔症則成為一個單獨分類,分為癔症軀體性障礙和癔症精神性障礙兩種(舊稱「轉換障礙」和「解離障礙」)。另外,疑病症降級為一個亞型,與軀體化障礙、軀體形式自主神經紊亂、軀體形式疼痛障礙一同歸入軀體形式障礙列於神經症分類中。因此,目前神經症的分類主要有:
神經衰弱、焦慮症、恐怖症、強迫症、軀體形式障礙、其他或待分類的神經症
其中神經衰弱已作為一個過渡性診斷,實際臨床中很少使用。以下為CCMD-3對於神經症各具體分類的詳細介紹:
43.1恐懼症(恐怖症)[F40恐懼焦慮障礙]
是一種以過分和不合理地懼怕外界客體或處境為主神經症。病人明知沒有必要,但仍不能防止恐懼發作,恐懼發作時往生育伴有顯著的焦慮和自主神經症狀。病人極力迴避所害怕的客體或處境,或是帶著畏懼去忍受。
[診斷標准]
1 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准;
2 以恐懼為主,需符合以下4項:
① 對某些客體或處境有強烈恐懼,恐懼和程度與實際危險不相稱;
② 發作時有焦慮和自主神經症狀;
③ 有反復或持續的迴避行為 ;
④ 知道恐懼過分、不合理、或不必要,但無法控制;
3 對恐懼情景和事物的迴避必需是或曾經是突出症狀;
4 排除焦慮症、分裂症、疑病症。
43.11場所恐懼症[F40.0]
[診斷標准]
1 符合恐懼症的診斷標准;
2 害怕對象主要為某些特定環境,如廣場、閉室、黑暗場所、擁擠的場所、交通工具(如擁擠的船艙、火車車廂)等,其關鍵臨床特徵之一是過分擔心處於上述情境時沒有即刻能用的出口;
3 排除其他恐懼障礙。
43.12社交恐懼症(社會焦慮恐懼症)[F40.1]
[診斷標准]
1 符合恐懼症的診斷標准;
2 害怕對象主要為社交場合(如在公共場合進食或說話、聚會、開會,或怕自己作出一些難堪的行為等)和人際接觸(如在公共場合與人接觸、怕與他人目光對視,或怕在與人群相對時被人審視等);
3 常伴有自我評價和害怕批評;
4 排除其他恐懼障礙。
43.13特定的恐懼症[F40.2 特定的(單項)恐懼障礙 ]
[診斷標准]
1 符合恐懼症的診斷標准;
2 害怕對象是場所恐懼和社交恐懼未包括特定物體或情境,如動物(如昆蟲、鼠、蛇等)、高處、黑暗、雷電、鮮血、外傷、打針、手術,或尖銳鋒利物品等;鋒利的物品誰不害怕,不害怕的才叫有病。如刀;匕首;玻璃碎片等;
3 排除其他恐懼障礙。
43.2焦慮症[F41其他焦慮症]
是一種以焦慮情緒為主的神經症。主要分為驚恐障礙和廣泛性焦慮兩種。焦慮症的焦慮症狀是原發的,凡繼發於高血壓、冠心病、甲狀腺機能亢進等軀體疾病的焦慮應診斷為焦慮綜合征。其他精神病理狀態如幻覺、妄想、強迫症、疑病症、抑鬱症、恐懼症等伴發的焦慮,不應診斷為焦慮症。
43.21驚恐障礙[F41.0]
是一種以反復的驚恐發作為主要原發症狀的神經症。這種發作並不局限於任何特定的情境,具有不可預測性。驚恐發作為繼發症狀,可見於多種不同的精神障礙,如恐懼性神經症、抑鬱症等,並應與某些軀體疾病鑒別,如癲癇、心臟病發作、內分泌失調等。
[症狀標准]
1 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准;
2 驚恐發作需符合以下4項:
① 發作無明顯誘因、無相關的特定情境,發作不可預測;
② 在發作間歇期,除害怕再發作外,無明顯症狀;
③ 發作時表現強烈的恐懼、焦慮,及明顯的自主神經症狀,並常有人格解體、現實解體、瀕死恐懼,或失控感等痛苦體驗;
④ 發作突然開始,迅速達到高峰,發作時意識清晰,事後能回憶
[嚴重標准] 病人因難以忍受又無法解脫,而感到痛苦。
[病程標准] 在1個月內至少有3次驚恐發作,或在首次發作後繼發害怕再發作的焦慮持續1個月。
[排除標准]
1 排除其他精神障礙,如恐懼症、抑鬱症,或軀體形式障礙等繼發的驚恐發作;
2 排除軀體疾病如癲癇、心臟病發作、嗜鉻細胞瘤、甲亢或自發性低血糖等繼發的驚恐發作。
43.22廣泛性焦慮 [F41.1]
指一種以缺乏明確對象和具體內容的提心吊膽,及緊張不安為主的焦慮症,並有顯著的植物神經症狀、肌肉緊張,及運動性不安。病人因難以忍受又無法解脫,而感到痛苦。
[症狀標准]
1 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准;
2 以持續的原發性焦慮症狀為主,並符合下列2項:
① 以常或持續的無明確對象和固定內容的恐懼或提心吊膽;
② 伴自主神經症狀或運動性不安。
[嚴重標准] 社會功能受損,病人因難以忍受又無法解脫,而感到痛苦。
[病程標准] 符合症狀標准至少已6個月。
[排除標准]
1 排除甲狀腺機能亢進、高血壓、冠心病等軀體疾病的繼發性焦慮;
2 排除興奮葯物過量、催眠鎮靜葯物,或抗焦慮葯的戒斷反應,強迫症、恐懼症、疑病症、神經衰弱、躁狂症、抑鬱症,或精神分裂症等伴發的焦慮。
43.3強迫症[F42強迫性障礙]
指一種以強迫症狀為主的神經症,其特點是有意識的自我強迫和反強迫並存,二者強烈沖突使病人感到焦慮和痛苦;病人體驗到觀念或沖動系來源於自我,但違反自己意願,雖極力抵抗,卻無法控制;病人也意識到強迫症狀的異常性,但無法擺脫。病程遷延者要以儀式動作為主而精神痛苦減輕,但社會功能嚴重受損。
[症狀標准]
1 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准,並以強迫症狀為主,至少有下列1項:
① 以強迫思想為主,包括強迫觀念、回憶或表象、強迫性對立觀念、窮思竭慮、害怕喪失自控能力等;
② 以強迫行為(動作)為主,包括反復洗滌、核對、檢查,或詢問等;
③ 上述的混合形式;
2 病人稱強迫症狀起源於自己內心,不是被別人或外界影響強加的;
3 強迫症狀反復出現,病人認為沒有意義,並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試力抵抗,但不能奏效。
[嚴重標准] 社會功能受損。
[病程標准] 符合症狀標准至少已3個月。
[排除標准]
1 排除其他精神障礙的繼發性強迫症狀,如精神分裂症、抑鬱症,或恐懼症等;
2 排除腦器質性疾病特別是基底節病變的繼發性強迫症狀。
43.4軀體形式障礙[F45]
是一種以持久地擔心或相信各種軀體症狀的優勢觀念為特徵的神經症。病人因這些症狀反復就醫,各種醫學檢查陰性和醫生的解釋,均不能打消其疑慮。即使有時存在某種軀體障礙也不能解釋所訴症狀的性質、程度,或其痛與優勢觀念。經常伴有焦慮或抑鬱情緒。盡管症狀的發生和持續與不愉快的生活事件、困難或沖突密切相關,但病人常否認心理因素的存在。本障礙男女均有,為慢性波動性病程。
[症狀標准]
1 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准;
2 以軀體症狀為主至少有下列1項:
① 對軀體症狀過分擔心(嚴重性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相稱),但不是妄想;
② 對身體健康過分關心,如對通常出現的生理現象和異常感覺過分關心,但不是妄想;
③ 反復就醫或要求醫學檢查,但檢查結果陰性和醫生的合理解釋,均不能打消其疑慮。
[嚴重標准] 社會功能受損。
[病程標准] 符合症狀標准至少已3個月。
[排除標准] 排除其他神經症怕障礙(如疑病症、焦慮、驚恐障礙,或強迫症)、抑鬱症、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
[說明] 本障礙有時合並存在某種軀體障礙,必須注意以免漏診。
43.41軀體化障礙[F45.0]
是一種經多種多樣、經常變化的軀體症狀為主的神經症。症狀可涉及身體的任何系統或器官,最常見的是胃腸道不適(如疼痛、打嗝、返酸、嘔吐、惡心等),異常的皮膚感覺(如瘙癢、燒灼感、刺痛、麻木感、酸痛等),皮膚斑點,性及月經方面的主訴也很常見,常存在明顯的抑鬱和焦慮。常為慢性波動性病程,常伴有社會、人際及家庭行為方面長期存在的嚴重障礙。女性遠多於男性,多在成年早期發病。
[症狀標准]
1 符合軀體形式障礙的診斷標准;
2 以多種多樣、反復出現、經常變化的軀體症狀為主,在下列4組症狀之中,至少有2組共6項:
① 胃腸道症狀,如:腹痛;惡心;腹脹或脹氣;嘴裡無味或舌苔過厚;嘔吐或反胃;大便次數多、稀便,或水樣便 ;
② 呼吸循環系症狀,如:氣短;胸痛;
③ 泌尿生殖系症狀,如:排尿困難或尿頻;生殖器或其周圍不適感;異常的或大量的陰道分泌物;
④ 皮膚症狀或疼痛症狀,如:疤痕;肢體或關節疼痛、麻木,或刺痛感;
3 體檢和實驗室檢查不能發現軀體障礙的證據,能對症狀的嚴重性、變異性、持續性或繼發的社會功能損害作出合理解釋;
4 對上述症狀的優勢觀念使病人痛苦,不斷求診,或要求進行各種檢查,但檢查結果陰性和醫生的合理解釋,均不能打消其疑慮;
5 如存在自主神以活動亢進的症狀,但不佔主導地位 。
[嚴重標准] 常伴有社會、人際及家庭行為方面長期存在的嚴重障礙。
[病程標准] 符合症狀標准和嚴重標准至少已2年。
[排除標准] 排除精神分裂症及其相關障礙、心境精神障礙、適應障礙,或驚恐障礙。
43.42未分化軀體形式障礙[F45.1]
[診斷標准]
1 軀體症狀的主訴具有多樣性、變異性的特點,但構成軀體化障礙的典型性不夠,應考慮本診斷;
2 除病程短於2年外符,合軀體化障礙的基余標准。
43.43疑病症[F45.2疑病障礙]
是一種以擔心或相信患嚴重軀體疾病的持久性優勢觀念為主的神經症,病人因為這種症狀反復就醫,各種醫學檢查陰性和醫生的解釋,均不能打消其疑慮。即使病人有時存在某種軀體障礙,也不能解釋所訴症狀的性質、程度,或病人的痛苦與優勢觀念,常伴有焦慮或抑鬱。對身體畸形(雖然根據不足)的疑慮或優勢觀念也屬於本症。本障礙男女均有,無明顯家庭特點(與軀體化障礙不同),常為慢性波動性病程。
[症狀標准]
1 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准;
2 以疑病症狀為主至少有下列1項:
① 對軀體疾病過分擔心,其嚴重程度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相稱;
② 對健康狀況,如通常出現的生理現象和異常感覺作出疑病性解釋,但不是妄想;
③ 牢固的疑病觀念,缺乏根據,但不是妄想;
3 反復就醫或要求醫學檢查,但檢查結果陰性和醫生的合理解釋,均不能打消其疑慮。
[嚴重標准] 社會功能受損。
[病程標准] 符合症狀標准至少已3個月。
[排除標准] 排除軀體化障礙、其他神經症性障礙(如焦慮、驚恐障礙,或強迫症)、抑鬱症、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
43.44軀體形式自主神經紊亂[F45.3]
是一種主要受自主神經支配的器官系統(如心血管、胃腸道、呼吸系統)發生軀體障礙所致的神經症樣綜合症。病人在自主神經興奮症狀(如心悸、出汗、臉紅、震顫)基礎上,又發生了非特異,的但更有個體特徵和主觀性的症狀,如部位不定的疼痛、燒灼感、沉重感、緊束感、腫脹感,經檢查這些症狀都不能證明有關器官和系統發生了軀體障礙。因此本障礙的特徵在於明顯的自主神經受累,非特異性的症狀附加了主觀的主訴,以及堅持將症狀歸咎於某一特定的器官或系統。
[診斷標准]
1 符合軀體形式障礙的診斷標准;
2 至少有下列2項器官系統(心血管、呼吸、食管和胃、胃腸道下部、泌尿生殖系統)的自主神經興奮體征:
① 心悸;
② 出汗;
③ 口乾;
④ 臉發燒或潮紅;
3 至少有下列1項病人主訴的症狀:
① 胸痛或心前區不適;
② 呼吸困難或過度換氣;
③ 輕微用力即感過度疲勞;
④ 吞氣、呃逆、胸部或上腹部的燒灼感等;
⑤ 上腹部不適或胃內翻騰或攪拌感;
⑥ 大便次數增加;
⑦ 尿頻或排尿困難;
⑧ 腫脹感、膨脹感或沉重感;
4 沒有證據表明病人所憂慮的器官系統存在結構或功能的紊亂。
5 並非僅見於恐懼障礙或驚恐障礙發作時。
被病人視為症狀起源的器官或系統用第5位編碼表示:
43.441心血管系統功能紊亂[F45.30]
包括心臟神經症、神經循環衰弱、DaCosta綜合征。
43.442高位胃腸道功能紊亂[F45.31]
包括心因性吞氣症、呃逆、胃神經症。
43.443低位胃腸道功能紊亂[F45.32]
包括心因性激惹綜合征、心因性腹瀉、脹氣綜合征。
43.444呼吸系統功能紊亂[F45.33]
包括過度換氣症。
43.445泌尿生殖系統功能紊亂[F45.34]
包括心因性尿頻和排尿困難。
43.45持續性軀體形式疼痛障礙[F45.4]
是一種不能用生理過程或軀體障礙予以合理解釋的持續、嚴重的疼痛。情緒沖突或心理社會問題直接導致了疼痛的發生,經過檢查未發現相應主訴的軀體病變。病程遷延,常持續6個月以上,並使社會功能受損。診斷需排除抑鬱症或精神分裂症病程中被假定為心因性疼痛的疼痛、軀體化障礙,以及檢查證實的相關軀體疾病與疼痛。
[症狀標准]
1 符合軀體形式障礙的診斷標准;
2 持續、嚴重的疼痛,不能用生理過程或軀體疾病作出合理解釋;
3 情感沖突或心理社會問題直接導致疼痛的發生;
4 經檢查未發現與主訴相應的軀體病變。
[嚴重標准] 社會功能受損或困難以擺脫的精神痛苦而主動求治。
[病程標准] 符合症狀標准至少已6個月。
[排除標准]
1 排除檢查出的相關軀體疾病與疼痛。
2 排除精神分裂症或相關障礙、心境障礙、軀體化障礙、未分化的軀體形式障礙、疑病症。
43.49其他或待分類軀體形式障礙[F45.8;F45.9]
43.5神經衰弱[F48.0]
指一種以腦和軀體功能衰弱為主的神經症,以精神易興奮卻又易疲勞為特徵,表現為緊張、煩惱、易激惹等情感症狀,及肌肉緊張性疼痛和睡眠障礙等生理功能紊亂症狀。這些症狀不是繼發於軀體或腦的疾病,也不是其他任何精神障礙的一部分/多緩慢起病,就診時往往已有數月的病程,並可追溯導致長期精神緊張、疲勞的應激因素。偶有突然失眠或頭痛起病,卻無明顯原因者。病程持續或時輕時重。近世紀,神經衰弱的概念經歷了一系列變遷,隨著醫生對神經衰弱認識的變化和各種特殊綜合征和亞型的分出,在美國和西歐已不作此診斷,CCMD-3工作組的現場測試證明,在我國神經衰弱的診斷也明顯減少。
[症狀標准]
1 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准;
2 以腦和軀體功能衰弱症狀為主,特徵是持續和令人苦惱的腦力易疲勞(如感到沒有精神,自感腦子遲鈍,注意不集中或不持久,記憶差,思考效率下降)和體力易疲勞,經過休息或娛樂不能恢復,並至少有下列2項:
① 情感症狀,如煩惱、心情緊張、易激惹,等常與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矛盾有關,感到困難重重,難以應付。可有焦慮或抑鬱,但不佔主導地位;
② 興奮症狀,如感到精神易興奮(如回憶和聯想增多,主要是對指向性思維感費力,而非指向性思維卻很活躍,因難以控制而感到痛苦和不快),但無言語運動增多。有時對聲光很敏感;
③ 肌肉緊張性疼痛(如緊張性頭痛、肢體肌肉酸痛)或頭暈;
④ 睡眠障礙,如入睡困難、多夢、醒後感到不解乏,睡眠感喪失,睡眠覺醒節律紊亂;
⑤ 其他心理生理障礙。如頭暈眼花、耳鳴、心慌、胸悶、腹脹、消化不良、尿頻、多汗、陽痿、早泄,或月經紊亂等;
[嚴重標准] 病人因明顯感到腦和軀體功能衰弱,影響其社會功能,為此感到痛苦或主動求治。
[病程標准] 符合症狀標准至少已3個月。
[排除標准]
1 排除以上任何一種神經症亞型;
2 排除分裂症、抑鬱症。
[說明]
1 神經衰弱症狀若見於神經症的其他亞型,只診斷其他相應類型的神經症;
2 神經衰弱症狀常見於各種腦器質性疾病和其他軀體疾病,此時應診斷為這些疾病的神經衰弱綜合征。
43.9其他或待分類的神經症[F48其他神經症性障礙]
[診斷標准]
1 指病人主訴的症狀主要不是通過自主神經系統中介,並僅僅局限於身體的特定系統或部位;
2 在時間上與應激性事件或與當前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密切相關並能引起對病人注意的明顯增加(人際關系或醫療方面)的主訴症狀,例如疼痛、腫脹感、皮膚蟻行感以及感覺異常(麻刺感或麻木感);
3 通過檢查表明並非軀體疾病所致;
4 咽喉部哽咽感引起吞咽難等各種形式的吞咽困難;心因性斜頸及其他痙攣性障礙(不包括Tourette綜合征等屬於童年或少年期抽動障礙者);心因性瘙癢症(不包括特殊皮膚損害,如,斑禿、皮炎、濕疹、或心因性蕁麻疹);心因性痛經(不包括性交疼痛或性冷淡等),也歸屬本類。
神經症的鑒別診斷:
1.心絞痛:冠心病心絞痛患者以中、老年男性居多,多數有冠心病發生的危險因素,例如高血壓、高膽固醇血症、糖尿病、吸煙史。心絞痛常發生在體力活動、運動或情緒激動過程時,疼痛部位較固定,多為胸骨後,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3~5分鍾,含服硝酸甘油可緩解疼痛。如果僅從症狀表現難以鑒別時,可作運動心電圖、核素心肌顯像檢查,必要時做冠狀動脈造影。
2.甲狀腺功能亢進症:典型表現有甲狀腺腫大、頸部血管雜音、雙手細顫動、突眼、怕熱與消瘦等,鑒別不困難。不典型表現時與心臟神經官能症較難區別,測定血清T3、T4可做出診斷。
3.心肌炎:通常在起病前1~2周有明確感染(病毒或細菌)病史,典型表現有心臟擴大、心音減弱、奔馬律、心電圖P-R間期延長,各種類型心律失常等。不典型或輕症者較難鑒別。病原學檢查,例如血清病毒中和抗體滴定度,有輔助診斷價值。
4.二尖瓣脫垂綜合征:二尖瓣脫垂可以有很多症狀酷似心臟神經官能症,而且在以往被診斷為心臟神經官能症的患者中有一小部分是二尖瓣脫垂而被誤診。仔細聽診在二尖瓣脫垂常可聽到收縮期喀喇音和收縮期雜音,而超聲心動圖檢查常可做出確切的診斷。
5.嗜鉻細胞瘤:一般有特徵性的體征或實驗室檢查指標,鑒別並不困難。
中醫對神經官能症的診斷和治療理念:
【辨證】氣陰兩虛。
【治法】和血通陽,補益心氣,育養心神,寧神定志。
【方名】益心定志湯。
【組成】當歸身10克,紫丹參12克,白檀香5克,細砂仁3克,酸棗仁6克,炙遠志6克,北五味5克,玉桔梗6克,煅牡蠣12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劑,日服2次。
【出處】言庚孚方。
神經官能症的飲食注意事項:
1.如便秘可食用高纖維飲食,腹瀉宜改用少渣飲食,避免刺激性飲食。
2.多食新鮮蔬菜和水果,並大量飲水,這對控制本病很重要。
3.忌飲酒及吸煙,因為煙酒中的有害物質會對胃和結腸黏膜有刺激。
4.胃腸不適時應選擇溫和的飲食,如嬰兒食品。
5.忌食動物脂肪、黃油、碳酸飲料、咖啡、糖果、巧克力、油炸食物、冰淇淋、橘子、葡萄、柚子等,這些食物會刺激腸黏膜,阻礙營養的吸收。
6.睡覺前不要進食,進餐後應在 1~2 小時後就寢。
神經症性抑鬱症
神經症性抑鬱症患者最突出的症狀是情緒低落,嚴重程度可起伏波動。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⑶ 神經官能症容易使免疫力下降使病毒有可乘之機感染皮膚,得皮疹,這個想法正確嗎
病情分析:
你好,其是一組主要表現為精神活動能力下降、煩惱、緊張、焦慮專、抑鬱、恐懼、強迫、屬疑病症狀、分離症狀、轉換症狀或神經衰弱症狀的精神障礙。
指導意見:
飲食盡可能廣泛多樣化.多吃高蛋白優質蛋白食物多吃蔬菜水果,盡量避免外界環境的不良刺激。
⑷ 什麼是神經性皮炎
神經性皮炎又稱慢性單純性苔蘚。是以陣發性皮膚瘙癢和皮膚苔蘚化為特徵的慢性皮膚病。為常見皮膚病,多見於成年人,兒童一般不發病。
(1)病因。目前認為情緒因素是發生本病的主要誘因,情緒波動、精神過度緊張、焦慮不安、生活環境突然變化等均可使病情加重和反復。胃腸道功能障礙、內分泌系統功能異常、體內慢性病灶感染等,均可能成為致病因素。局部刺激如衣領過硬而引起的摩擦,化學物質刺激、昆蟲叮咬、陽光照射、搔抓等,均可誘發本病的發生。
(2)臨床表現。僅有瘙癢感,而無原發皮損,由於搔抓及摩擦,皮膚逐漸出現粟粒至綠豆大小的扁平丘疹,圓形或多角形,堅硬而有光澤,呈淡紅色或正常皮色,散在分布。因有陣發性劇癢,患者經常搔抓,丘疹逐漸增多,日久則融合成片,肥厚、苔蘚樣變,表現為皮紋加深、皮嵴隆起,皮損變為暗褐色,乾燥、有細碎脫屑。
斑片樣皮損邊界清楚,邊緣可有小的扁平丘疹,散在而孤立。皮損斑片的數目不定,可單發或泛發周身,大小不等,形狀不一。
(3)分類。可分為局限性神經性皮炎和播散性神經性皮炎。
①局限性神經性皮炎。90%以上好發於頸部,其次為肘、骶、眼瞼、_窩等處,首先感覺局部瘙癢,後出現集簇的粟粒至米粒大,正常皮色或淡褐色、淡紅色多角形扁平丘疹,稍具光澤,覆蓋少量秕糠狀鱗屑,進而丘疹互相融合成片,因癢常搔抓刺激皮膚漸增厚,形成苔蘚樣變,境界清楚,患處皮損周圍常見抓痕,有血痂形成。
②播散性神經性皮炎。皮損表現與局限性神經性皮炎相似,但分布廣泛,累及頭、四肢軀乾等處,陣發性劇癢,尤以夜間為甚,影響睡眠,病程慢性,易反復發作,由於經常搔抓可繼發濕疹樣改變或繼發感染發生毛囊炎、癤病等。
(4)診斷和鑒別診斷。本病中青年多見,先有劇烈瘙癢,後有皮損。皮疹為扁平多角形丘疹,苔蘚樣變,無滲出。皮疹多發於頸部、四肢伸側、腰骶部、_窩、外陰。病程慢性,常反復發作。
①慢性濕疹。多由急性濕疹轉化而來,在病程中有滲出傾向,皮疹表現為浸潤肥厚性斑疹、斑塊,苔蘚化不明顯,伴劇癢。
②扁平苔蘚。與神經性皮炎相同之處為圓形或多角形扁平丘疹,自覺瘙癢。區別為前者扁平丘疹較後者大,為紫紅色,有蠟樣光澤,可見Wicknam紋。同形反應好發於前臂、小腿伸側、軀乾等處,此外有黏膜損害(如頰黏膜和龜頭處損害)。組織病理有特異性。
③銀屑病。發生於小腿伸側及頭皮的慢性局限性肥厚性銀屑病,皮損基底呈淡紅色或暗紅色浸潤,上覆銀色鱗層,剝離後可見薄膜現象及點狀出血,全身其他部位常見有銀屑病損害,患者自覺不癢或輕微瘙癢,組織病理有診斷價值。
④瘙癢症。多見於老年人,常與季節有關,皮損為繼發性。
⑤原發性皮膚澱粉樣變。皮損呈高粱至綠豆大棕褐色堅硬丘疹,有時皮疹沿皮紋呈念珠狀排列,組織病理上澱粉樣蛋白沉積具有特徵性改變。
⑸ 植物神經性紊亂症狀能使皮膚癢嗎
植物神經紊亂是一抄種內襲臟功能失調的綜合征。包括循環系統功能、消化系統功能或性功能失調的症狀,多由心理社會因素誘發人體部分生理功能暫時性失調,神經內分泌出現相關改變而組織結構上並無相應病理改變的綜合征。
【臨床表現】
如出現胸悶、憋氣、心慌、瀕死感等心臟神經症;胃痛、胃脹、嘔吐、腹瀉等胃腸神經症;其他如頭痛頭暈、失眠、健忘、皮膚發麻、皮膚發癢、痛經等各種各樣、形形色色的臨床症狀。
所以,皮膚癢可以是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的一種表現,但是先要進行皮膚病的鑒別。
⑹ 精神病名稱
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准(第3版)
CCMD-3
0 器質性精神障礙
1 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或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2 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和其它精神病性障礙
3 情感性精神障礙(心境障礙)
4 癔症、嚴重應激障礙和適應障礙,及神經症
5 心理因素相關生理障礙
6 人格障礙、習慣和沖動控制障礙,及性心理障礙
7 精神發育遲滯與童年和少年期心理發育障礙
8 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動障礙、品行障礙,及情緒障礙
9 其它或待分類的精神障礙和精神衛生情況
CCMD-3 分類
0 器質性精神障礙[F00-F09器質性(包括症狀性)精神障礙]
00 阿爾茨海默(Alzheimer)病[F00阿爾茨海默病痴呆]
00.1 阿爾茨海默病,老年前期型[F00.0阿爾茨海默病痴呆,老年前期型]
00.2 阿爾茨海默病,老年型[F00.1阿爾茨海默病痴呆,老年型]
00.3 阿爾茨海默病,非典型或混合型[F00.2阿爾茨海默病痴呆,非典型或混合型]
00.9 其它或待分類的阿爾茨海默病[P00.9待分類阿爾茨海默病痴呆]
01 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F01血管性痴呆]
01.1 急性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F01.0急性血管性痴呆]
01.2 皮層性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F01.1多發梗塞(腦皮層為主)血管性痴呆]
01.3 皮層下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F61.2腦皮層下血管性痴呆]
01.4 皮層和皮層下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F01.3皮層和皮層下血管性痴呆]
01.9 其它或待分類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F01.8其它或F01.9待分類血管性痴呆]
02 其它腦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礙[F02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2.1 腦變性病所致精神障礙[F02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2.11 匹克(Pick)病所致精神障礙[F02.0匹克病痴呆]
02.12 亨廷頓(Huntington)病所致精神障礙[F02.2 亨廷頓病痴呆]
02.13 巴金森 (Parkinson)病所致精神障礙[F02.3巴金森病痴呆]
02.14 肝豆狀核變性(Wilson病)所致精神障礙[F02.8肝豆狀核變性痴呆]
02.2 顱內感染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2.21 急性病毒性腦炎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2.22 克—雅(Creutzfeldt-Jacob)病所致精神障礙[F02.1克一雅病痴呆]
02.23 腦炎後綜合征[F07.1]
02.3 脫髓鞘腦病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2.31 急性播散性腦脊髓炎和急性出血性白質腦炎所致精神障礙
[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2.32 多發性硬化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2.4 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F07]
02.41 腦震盪後綜合征[F07.2]
02.42 腦挫裂傷後綜合征 [F07.8其它器質性人格和行為障礙]
02.5 腦瘤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2.6 癲癇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2.9 以上未分類的其它腦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3 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3.1 軀體感染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3.11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所致精神障礙[F02.4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性痴呆]
03.2 內臟器官疾病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3.3 內分泌疾病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3.4 營養代謝疾病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3.5 結締組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3.51 系統性紅斑狼瘡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3.6 染色體異常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3.7 物理因素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3.9 以上未分類的其它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F02.8在它處分類的其它疾病所致痴呆]
03.91 圍生期精神障礙[F53.0其它待分類的與圍生期相關的輕度精神和行為障礙]
09 其它或待分類器質性精神障礙[F06.8其它,或F06.9 待分類的其它腦損害、功能紊
亂、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 F09待分類器質性痴呆]
器質性精神障礙第 5位編碼表示:
0X.XX1器質性智能損害(痴呆)[F00 痴呆]
0X.XX2器質性遺忘[F02.8非酒精或精神活性物質所致器質性遺忘綜合征]
0X.XX3器質性人格改變、習慣與沖動改變、性心理改變[F07]
0X.XX4器質性意識障礙(如譫妄)[F05非酒精或精神活性物質所致譫妄]
0X.XX5器質性精神病性症狀
[F06.0器質性幻覺障礙,F06.2器質性妄想症或精神分裂樣障礙]
0X.XX6器質性情感障礙[F06.3]
0X.XX7器質性癔症樣綜合征[F06.5器質性解離障礙]
0X.XX8器質性神經症樣綜合征[F06.8其它器質性精神障礙]
1 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或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F10-F19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或F55 非成癮葯物濫用]
10 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F10—F19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
10.1 酒精所致精神障礙[F10酒精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
10.2 阿片類物質所致精神障礙[F11阿片類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
10.3 大麻類物質所致精神障礙[F12大麻類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
10.4 鎮靜催眠葯或抗焦慮葯所致精神障礙[F13鎮靜催眠葯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
10.5 興奮劑所致精神障礙[F14可卡因或F15 其它興奮劑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
10.6 致幻劑所致精神障礙[F16致幻劑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
10.7 煙草所致精神障礙[F17煙草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
10.8 揮發性溶劑所致精神障礙[F8揮發性溶劑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
10.9 其它或待分類的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F9 多種葯物、其它,或未確認的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
10 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第 4位編碼表示:
10.X1 急性中毒[F1X.0]
10.X2 有害使用[F1x.1]
10.X3 成癮綜合征(依賴綜合征)[Fx.2依賴綜合征]
10.X4 戒斷綜合征[Fx.3]
10.X5 精神病性障礙[F1x.5]
10.X6 遺忘綜合征[F1x.6]
10.X7 智能損害(痴呆)[F1x.73痴呆]
10.X8 殘留性或遲發性精神障礙[Fx.7殘留性或遲發性精神病性障礙]
10 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第 5位編碼表示:
10.XX1意識障礙(如譫妄、昏迷)[Fx.03急性中毒並譫妄;F1x.05 急性中毒並昏迷]
10.XX2幻覺症[F1x.52幻覺為主]
10.XX3妄想症[F1x.51妄想為主]
10.XX4抑鬱綜合征[F1x.54抑鬱為主]
10.XX5躁狂綜合征[F1x.55躁狂為主]
10.XX6病理性中毒[F1x.07]
10.XX7病理性重現(閃回)[F1X.70]
11 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11.1 非成癮葯物所致精神障礙[F55非成癮葯物濫用]
11.2 一氧化碳所致精神障礙[F59待分類的生理障礙和軀體因素相關的行為綜合征]
11.3 有機化合物所致精神障礙[F59待分類的生理障礙和軀體因素相關的行為綜合征]
11.4 重金屬所致精神障礙[F59待分類的生理障礙和軀體因素相關的行為綜合征]
11.5 食物所致精神障礙[F59待分類的生理障礙和軀體因素相關的行為綜合征]
11.9 其它或待分類的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F55.8其它,或F55.9待分類的非成癮物質濫用]
2 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和其它精神病性障礙
[F20—F29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礙和妄想性障礙]
20分裂症(精神分裂症)[F20 精神分裂症]
20.1偏執型分裂症[F20.0]
20.2青春型(瓦解型)分裂症[F20.1]
20.3緊張型分裂症[F20.2]
20.4單純型分裂症[F20.6]
20.5未定型分裂症[F20.3]
20.9其它型或待分類的分裂症[F20.8; F20.9]
20.92 晚發性分裂症等。
分裂症的第 4位編碼表示:
20.X1 分裂症後抑鬱[F20.4]
20.X2 分裂症緩解期[F20.X5 分裂症緩解型]
20.X3 分裂症殘留期[F20.X4 分裂症殘留型]
20.X4 分裂症衰退期[F20.X8 分裂症衰退型]
21 偏執性精神障礙[F22妄想型精神障礙]
22 急性短暫性精神病[F23急性短暫精神病性障礙]
22.0 分裂樣精神病[F23.2]
22.1 旅途性精神病[F23.9待分類的急性短暫精神病性障礙]
22.2 妄想陣發(急性妄想發作)[F23.3]
22.9 其它或待分類的急性短暫性精神病
[F23.8其它;或F23.9 待分類的急性短暫精神病性障礙]
23 感應性精神病[F24]
24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F25]
24.1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型[F25.0]
24.2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抑鬱型[F25.1]
24.3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混合型[F25.2]
29 其它或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F28; F29]
29.1 周期性精神病[F28其它非器質性精神障礙]
3 情感性精神障礙(心境障礙)[F30-F39]
30 躁狂發作[F30]
30.1 輕躁狂[F30.0]
30.2 無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F30.1]
30.3 有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F30.2]
30.4 復發性躁狂[F30.8其它躁狂發作]
30.41 復發性躁狂,目前為輕躁狂[F30.8其它躁狂發作]
30.42 復發性躁狂,目前為無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F30.8其它躁狂發作]
30.43 復發性躁狂,目前為有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F30.8其它躁狂發作]
30.9 其它或待分類的躁狂[F30.8; F30.9]
31 雙相情感障礙[F31]
31.1 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輕躁狂[F31.0]
31.2 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無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F31.1]
31.3 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有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F31.2]
31.4 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輕抑鬱[F31.3]
31.5 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無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F31.4]
31.6 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有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F31.5]
31.7 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混合性發作[F31.6]
31.9 其它或待分類的雙相情感障礙[F31.8; F31.9]
31.91 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快速循環發作[F31.8]
32 抑鬱發作[F32]
32.1 輕抑鬱[F32.0]
32.2 無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F32.1]
32.3 有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F32.2]
32.4 復發性抑鬱[F33]
32.41 復發性抑鬱,目前為輕抑鬱[F33.0]
32.42 復發性抑鬱,目前為無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33.2]
32.43 復發性抑鬱,目前為有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33.3]
32.9 其它或待分類的抑鬱[F32.8; F32.9]
33 持續性情感障礙[F34]
33.1 環性情感障礙[F34.0]
33.2 惡劣心境[F34.1]
33.9 其它或待分類的持續性情感性精神障礙[F33.8; F33.9]
39 其它或待分類的情感性精神障礙[F39]
情感性精神障礙的第 5位編碼表示:
3X.XX1意識障礙(如譫妄)[F39]
3X.XX2伴軀體症狀[F3X.XX]
3X.XX3慢性[F3X.XX]
3X.XX4緩解期[F3X.XX]
4 癔症、應激相關障礙、神經症
[F44解離(轉換)障礙,F43,F40-49]
40 癔症[F44解離(轉換)障礙]
40.1 癔症性精神障礙[F44.9待分類的解離(轉換)障礙]
40.11 癔症性遺忘[F44.0]
40.12 癔症性漫遊[F44.1]
40.13 癔症性身份識別障礙[F44.81多種人格障礙]
40.14 癔症性精神病 [F28其它非器質性精神病性障礙]
40.141癔症性附體障礙[F44.3癔症性出神和附體障礙]
40.142癔症性木僵[F44.2解離性木僵]
40.2 癔症性軀體障礙[F44.4解離(轉換)運動障礙]
40.21 癔症性運動障礙[F44.4解離(轉換)運動障礙]
40.22 癔症性抽搐發作[F44.5解離(轉換)抽搐發作]
40.23 癔症性感覺障礙[F44.6癔症性感覺麻木和感覺喪失]
40.3 混合性癔症軀體—精神障礙[F44.7混合性解離(轉換)障礙]
40.9 其它或待分類癔症 [F44.8 其它或 F44.9待分類解離(轉換)性障礙]
40.91 Ganser綜合征 [F44.80 Ganser綜合征]
40.92 見於童年和青少年的短暫的癔症性障礙
[F44.82 見於童年和青少年的短暫的解離(轉換)性障礙]
41 嚴重應激障礙和適應障礙[F43]
41.1 急性應激障礙[F43.0急性應激反應]
41.2 急性應激性精神病(急性反應性精神病)
[F23.91待分類的急性應激性短暫精神病]
41.3 創傷後應激障礙 [F43.1]
41.4 適應障礙 [F43.2]
適應障礙突出症狀用第 5位編碼表示:
41.41 短期抑鬱反應[F43.20短暫抑鬱反應]
41.42 中期抑鬱反應[F43.8其它嚴重應激反應和適應障礙]
41.43 長期抑鬱反應[F43.21]
41.44 其它惡劣心境為主的適應障礙
[F43.23以其它惡劣心境為主]
41.45 混合性焦慮抑鬱反應[F43.22]
41.46 品行障礙為主的適應障礙[F43.24品行障礙為主]
41.47 心境和品行混合性障礙為主的適應障礙[F43.25 心境和品行的混合性障礙為主]
41.49 其它或待分類的嚴重應激障礙
[F43.8其它或F43.9待分類的嚴重應激反應和適應障礙]
41.5 與文化相關的精神障礙[F43.9待分類的嚴重應激反應和適應障礙]
41.51 氣功所致精神障礙[F43.9待分類的嚴重應激反應和適應障礙]
41.52 巫術所致精神障礙[F43.9待分類的嚴重應激反應和適應障礙]
41.53 恐縮症(Koro)[F43.9待分類的嚴重應激反應和適應障礙]
41.59 其它或待分類的與文化相關的精神障礙[F44.8,F44.9]
42 神經症[F40-49]
42.1 恐懼症(恐怖症)[F40恐懼焦慮障礙]
42.11 場所恐懼[F40.0]
42.12 社交恐懼[F40.1]
42.13 特定的恐懼[F40.2特定的(單項)恐懼障礙]
42.2 焦慮症[F41其它焦慮症]
42.21 驚恐障礙[F41.0]
42.22 廣泛性焦慮[F41.1]
42.3 強迫症[F42強迫性障礙]
42.4 軀體形式障礙[F45]
42.41 軀體化障礙[F45.0]
42.42 未分化軀體形式障礙[F45.1]
42.43 疑病症[F45.2疑病障礙]
42.44 軀體形式植物神經紊亂[F45.3]
被病人視為症狀起源的器官或系統用第 5位編碼表示:
42.441心血管系統功能紊亂[F45.30]
42.442高位胃腸道功能紊亂[F46.31]
42.443低位胃腸道功能紊亂[F45.32]
42.444呼吸系統功能紊亂[F45.33]
42.445泌尿生殖系統功能紊亂[F45.34]
42.45 持續性軀體形式疼痛障礙[F45.4]
42.49 其它或待分類軀體形式障礙[F45.8其它或F45.9待分類軀體形式障礙]
42.5 神經衰弱[F48.0]
42.9 其它或待分類的神經症或軀體形式障礙
[F45.8其它軀體形式障礙;F48其它神經症性障礙]
5 心理因素相關生理障礙
[F50-F59伴有生理紊亂和軀體因素的行為綜合征]
50 進食障礙[F50]
50.1 神經性厭食[F50.0]
50.2 神經性貪食[F50.2]
50.3 神經性嘔吐[F50.5]
50.9 其它或待分類非器質性進食障礙[F50.8其它,或F50.9待分類非器質性進食障礙]
51 非器質性睡眠障礙[ F51]
51.1 失眠症[F51.0非器質性失眠症]
51.2 嗜睡症[F51.1非器質性嗜睡症]
51.3 睡眠一覺醒節律障礙[F51.2非器質性睡眠一覺醒節律障礙]
51.4 睡行症[F51.3]
51.5 夜驚[F51.4]
51.6 夢魘 [F51.5]
51.9 其它或待分類非器質性睡眠障礙
[F51.8其它,或F51.9待分類非器質性睡眠障礙]
52 非器質性性功能障礙[F52]
52.1 性慾減退[F52.0]
52.2 陽痿[F52.2非器質性生殖器反應不良]
52.3 冷陰[F52.2非器質性生殖器反應不良]
52.4 性樂高潮障礙[F52.3]
52.5 早泄[F52.4]
52.6 陰道痙攣[F52.5非器質性陰道痙攣]
52.7 性交疼痛[F52.6非器質性性交疼痛]
52.9 其它或待分類性功能障礙[F52.8其它,或F52.9待分類性功能障礙]
6 人格障礙、習慣與沖動控制障礙和性心理障礙
[F60-F69成人人格和行為障礙]
60 人格障礙[F60特定的人格障礙]
60.1 偏執性人格障礙[F60.0]
60.2 分裂性人格障礙[F60.1]
60.3 反社會性人格障礙[F60.2]
60.4 沖動性人格障礙(攻擊性人格障礙)[F60.30]
60.5 表演性(癔症性)人格障礙[F60.4]
60.6 強迫性人格障礙[F60.5]
60.7 焦慮性人格障礙[F60.6]
60.8 依賴性人格障礙[ F60.7]
60.9 其它或待分類的人格障礙[F60.8,F60.9]
61 習慣與沖動控制障礙[F63]
61.1 病理性賭博[F63.0]
61.2 病理性縱火[F63.1]
61.3 病理性偷竊[F63.2]
61.4 拔毛症(病理性拔毛發)[F63.3]
61.9 其它或未特定的習慣和沖動障礙[F63.8,F63.9]
62 性心理障礙(性變態)
[F64性身份障礙,F65性偏好障礙,F66與性發育和性指向有關的心理和行為障礙]
62.1 性身份障礙[F64]
62.11 易性症[F64.0性別改變症]
62.2 性偏好障礙[F65]
62.21 戀物症[F65.0]
62.211異裝症[F65.1戀物性異裝症]
62.22 露陰症[F65.2]
62.23 窺陰症[F65.3]
62.24 摩擦症[F65.8其它性偏好障礙]
62.25 性施虐與性受虐症[F65.5]
62.26 混合型性偏好障礙[F65.6性偏好多相障礙]
62.3 性指向障礙[F66與性發育和性指向有關的心理和行為障礙]
62.31 同性戀[F66.X1]
62.32 雙性戀[F66.X2]
62.39 其它或待分類的性指向障礙
[F66.8其它或 F66.9待分類的與性發育和性指向有關的心理和行為障礙]
7 精神發育遲滯與童年和少年期心理發育障礙
[F70-F79;F80—F89]
70 精神發育遲滯[F70-F79]
70.1 輕度精神發育遲滯[F70]
70.2 中度精神發育遲滯[F71]
70.3 重度精神發育遲滯[F72]
70.4 極重度精神發育遲滯[F73]
70.9 其它或待分類的精神發育遲滯[F79]
第 4位編碼用來指明相關行為障礙的程度
70.X1 無或輕微的行為障礙。
70.X2 顯著的行為障礙,需要加以關注或治療。
70.X9 其它或待分類的行為障礙。
71 言語發育障礙[F80言語和語言技能特定性發育障礙]
71.1 特定性言語構音障礙[F80.0]
71.2 表達性語言障礙[F80.1]
71.3 感受性語言障礙[F80.2]
71.4 伴發癲癇的獲得性失語(Landau-Kleffner綜合征)[F80.3]
71.9 其它或待分類的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F80.8,F80.9]
72 特定性學校技能發育障礙[F81]
72.1 特定性閱讀障礙[F81.0]
72.2 特定性拼寫障礙[F81.1]
72.3 特定性計算技能障礙[F81.2]
72.4 混合性學習技能障礙[F81.3]
72.9 其它或待分類的學習技能發育障礙
[F81.8,F81.9,和 F83混合性學校技能障礙]
73 特定性運動技能發育障礙[F82]
74 混合性特定性發育障礙[F83]
75 廣泛性發育障礙[F84]
75.1 兒童孤獨症[F84.0]
75.2 不典型孤獨症[F84.1]
75.3 Rett綜合征[F84.2]
75.4 童年瓦解性精神障礙(Heller綜合征)[F84.3其它童年瓦解性精神障礙]
75.5 Asperger綜合征[F84.5]
75.9 其它或待分類的廣泛性發育障礙[F84.9]
8 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動障礙、品行障礙和情緒障礙
[F90—F98通常起病於童年和少年期的行為與情緒障礙]
80 多動障礙[F90]
80.1 多動與注意缺陷障礙(兒童多動症)[F90.0]
80.2 多動症合並品行障礙[F90.1]
80.9 其它或待分類的多動障礙[F90.8, F90.9]
81 品行障礙[F91]
81.1 反社會性品行障礙[F91.0局限於家庭內的品行障礙,F91.1 反社會規范
的品行障礙,F91.2對社會規范的局限性品行障礙]
81.2 對立違抗性障礙[F91.3]
81.9 其它或待分類的品行障礙[F91.8, F91.9]
82 品行與情緒混合障礙[F92]
83 特發於童年的情緒障礙[F93]
83.1 兒童分離性焦慮障礙[F93.0]
83.2 兒童恐懼症[F93.1]
83.3 兒童社交恐懼症[F93.2兒童社交性焦慮障礙]
83.9 其它或待分類的童年情緒障礙[F93.8, F93.9]
83.91 兒童廣泛焦慮症[F93. 80兒童廣泛性焦慮障礙]
84 兒童社會功能障礙[F94]
84.1 選擇性緘默症[F94.0]
84.2 兒童反應性依戀障礙[F94.1]
84.9 其它或待分類的兒童社會功能障礙[F94.8, F94.9]
85 抽動障礙[F95]
85.1 短暫性抽動障礙(抽動症)[F95.0]
85.2 慢性運動或發聲抽動障礙[F95.1]
85.3 Tourette綜合征(發聲與多種運動聯合抽動障礙)[F95.2]
85.9 其它或待分類的抽動障礙[F95.9]
86 其它或待分類的童年和少年期的行為障礙[F98其它童年和少年期的行為和情緒障礙]
86.1 非器質性遺尿症[F98.0]
86.2 非器質性遺糞症[F98.1]
86.3 嬰幼兒和童年餵食障礙[F98.2]
86.4 嬰幼兒和童年異食癖[F98.3]
86.5 刻板性運動障礙[F98.4]
86.6 口吃[F98.5]
89 其它或待分類的童年和少年期精神障礙[F98.8,F98.9]
8 其它精神障礙和心理衛生情況
[F09待分類的器質性精神障礙,F29 待分類的非器質
性精神病,F99 待分類的精神障礙]
90 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F29待分類的非器質性精神病]
91 待分類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F99待分類的精神障礙]
92 其它心理衛生情況[F99待分類的精神障礙]
92.1 無精神病[--]
92.2 詐病[Z76.5]
92.3 自殺[--]
92.31 自殺死亡[--]
92.32 自殺未遂[--]
92.33 准自殺[--]
92.4 自傷[X60-X84]
92.5 病理性激情[F23.9待分類的急性短暫性精神病性障礙]
92.6 病理性半醒狀態[F51.8其它非器質性睡眠障礙]
92.9 其它或待分類的心理衛生情況[F99待分類的精神障礙]
99 待分類的其它精神障礙[F99待分類的精神障礙
過於專業了點!呵呵
⑺ 皮膚發熱,但是體溫正常,有時候會頭暈,心率加快,是神經官能症的表現嗎
很多病都能導致這些病症,連帶的並發症也有這些症狀,
沒去醫院檢查,不要x自己私自判斷,
建議去醫院外科,好像是的,
你問問醫院的前台,你的症狀應該掛什麼科!
⑻ 神經性皮炎可以分為幾種
神經性皮炎是由神經功能障礙引起的陣發性皮膚劇烈痰癢和皮膚苔的化為主的慢性皮膚炎症回。因其皮膚答表面粗糙,紋理加深,形如苔醉,頑硬如牛項之皮,故舊稱牛皮癬。病史中無滲出,易反復發作。
根據發病范圍,本病可以分為局限性和泛發性2種。本病初起皮膚癢,搔抓或摩擦後出現成片的粟粒至綠豆大小丘疹,頂部扁平,呈多角形,可形成典型的苔醉樣變的斑片,呈淡紅色、黃褐色或正常皮色,覆有鱗屑。自覺陣發性劇烈痰癢,夜間為甚,病程緩慢,多年不愈,易於復發。皮疹多局限於頸後、肘窩、胭窩、能尾部,稱為局限性神經性皮炎,如泛發全身,分布廣泛的,即為泛發性神經性皮炎。